问题:企业购买名人字画,取得增值税发票。在使用权未转移之前,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为了提升企业形象,企业购买的名人字画(个人消费除外),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