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公司是出口免税,对应采购的库存专票没有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这个要怎么处理?
答:《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国税稽函[2000]第1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将法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或者不按照法规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
据此,逾期进项税额转出,涉及少缴税款的,自行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否则,税务机关除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并按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