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金融企业的逾期利息收入,已超90天。会计上已计提的利息收入,需要计提缴纳增值税,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八条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但应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