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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转交给了第三方做,我司开发票,这种情况可以差额征税吗?
【摘要】:公司实际没有发布业务,文化发展公司有一些业务我方自己接不了,转交给了第三方,也是给我方开的这样类型的发票,我方可以差额征税嘛?

问题:公司实际没有发布业务,文化发展公司有一些业务我方自己接不了,转交给了第三方,也是给我方开的这样类型的发票,我方可以差额征税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明确了。 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


依据上述规定:文化发展公司(第三方)提供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服务,应按“广告服务”全额计缴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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