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外籍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报销子女费用(子女教育费、校车费用),企业作为工资福利费发放给股东(全年共两笔),能否认定为企业支付的职工薪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股东未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从公司报销子女费用(子女教育费、校车费用),不予税前扣除,但应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若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按公司规定的标准计入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