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电厂贮煤筒仓、渣仓封闭、石灰筒仓间这些设备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答:《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第一条明确了“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依据上述规定:发电厂有墙或两边有柱的筒仓及以筒仓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按规定计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