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私募基金性质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项目分红,合伙人应该按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