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的合伙企业持有一家新三板市场的企业,并且在我们持有超过1个月以后,他们进行分红,此时作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是按照分红收入20%缴纳个税还是按照减半征收个税。不确定合伙企业的个人是否可以穿透享受这个政策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