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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是否有未缴个税风险呢?
【摘要】:有限公司大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向自己实际拥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自己唯一LP,占比99%)转让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期间并未进行实际的现金交付。是否存在应缴但未缴个税的情形?个税在当年并未履行缴纳在以后年度补缴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以上情形下转出股份股东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若一直未对应缴而未缴个税情形下,是否对IPO申报构成实质合规性障碍?

问题:有限公司大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向自己实际拥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自己唯一LP,占比99%)转让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期间并未进行实际的现金交付。是否存在应缴但未缴个税的情形?个税在当年并未履行缴纳在以后年度补缴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以上情形下转出股份股东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若一直未对应缴而未缴个税情形下,是否对IPO申报构成实质合规性障碍?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05)》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收入低于被投资企业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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