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逾期3年的预付账款如何出具专项报告呢?是事务所出具还是企业自己出具?
答:《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四)规定,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二条(五)明确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所称专项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依据上述规定,会计上对符合上述条件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