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8年计提坏账准备,无法税前扣除,2020年对方注销,坏账准备冲减应收账款,可以放2020年进行税前扣除吗?如果企业到2021年才发现对方注销,可以放2021年进行税前扣除吗?这样是否有操纵年度的嫌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券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债务人被依法注销,债权人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以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作为专项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