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企业没有享受各项退休、医疗等福利制度,其所发生的劳务报酬,不能作为企业的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基数对吗?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是否算工会经费计提基数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规定,
第三十四条二款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三项经费基数中的工资薪金包括退休人员再任职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