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公司当年度分红提取了10%法定盈余公积,剩下90%分给股东并且代扣代缴了个税。现在公司要申请注销,10%法定盈余公积在银行账户,最终分配给股东是否还需要再次代扣个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据此,被清算企业的个人股东分得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由被清算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