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在红线外发生政府要求的代征道路的开发成本会被要求计入房产税原值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允许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红线外为政府代建道路的支出,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应计入房产税原值。计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