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公司有个核酸检测的业务,原来这个业务是部门形式运行,未做此项目购买了设备,招聘了相关人员发了一些支出,发票已开,设备也都正常折旧,但是现在根据国家要求,成立分公司,把这个部分业务由分公司实施,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独立开票纳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和总公司汇总缴纳,请问可以把之前为核酸检测业务购买的设备和人员成本等直接账面调到分公司账上吗?直接调账的话,企业所得税税前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四条二款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依据上述规定 ,二级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统一核算,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对应属于分公司人员成本可直接调转到分公司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