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注册地在福建,仅享受当地优惠政策,具体办公地址和公司人员都在北京。为让工作人员能在北京交社保,故A委托同一控制人旗下的北京B公司在北京给A公司员工代发工资和代缴社保,费用还是A公司承担。请问这样有什么税务风险?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据此,A公司委托B公司代发工资和缴纳社保,应签订协议和收款人清单。B公司无论有偿或无偿服务,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