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采购礼品送给客户,礼品金额11300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1300元)。
1、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2、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是按照11300元还是10000元代扣20%个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礼品送给客户,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价税合计11300元“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