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培训学校,教委现在让他们由非营利组织变成营利组织,相当于学校先注销再重新注册,现在税务局让他们在注销时按净资产补25%企业所得税,有这个规定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六条(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据此,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25%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