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取得的财政性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后期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申请高新认定时,能否计入研发费用进行核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五)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据此,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包括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