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公司是在杭州注册的公司,在北京有一套房产,出租给北京注册的B公司使用,房产税应该由A公司缴纳还是由B公司缴纳?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05)》第六十四条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异地房产,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纳税人B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按以上规定补税、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