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非股权投资损失,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