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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摘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减免税费负担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25月)

   目录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12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430日前、6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41日至202212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

   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11日至202412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11日至202412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11日至202412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10月、11月、12(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21月、2月、3月、4月、5月、6(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12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1月至2021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12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12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1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

   11.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6;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2023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11日至2022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享受条件】

   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

   自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7121日至2023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891日至2023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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