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某商学院学习,并开具“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专项发票88万元,该笔费用由公司承担,那么该笔费是否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七)规定,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据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包括高管人员参加非政府部门的继续教育支出,由此,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