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法人企业,汇算清缴该如何填报?是否和一般企业一样在5月31日前填报?合伙企业没有分红计划,但是合伙企业都是先分后税,几位合伙的法人是否需要计算应承担的分红?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七条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1.第11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人为法人企业,将合伙企业先分的应税所得并入当期企业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填报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1行“(九)其他”。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会计与税法均不确认在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