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程维修的质保金转营业外收入,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据此,施工方取得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应按“建筑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