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注销公司时,清算完成后,尚有银行余额有1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是50万元,公司的两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0%和40%,即30万元和20万元。那么两个股东是分别按持股比例分银行余额60万元和40万元吗?每人还需要再缴纳20%的个税吗?
答:《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第十四条二款规定,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按股权份额比例分得的剩余资产,超过股权计税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
据此,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按股权份额比例分得的剩余资产,超过股权计税成本的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分别计缴个人所得税,即(60—30)*20%和(和4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