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劳务费必须个人去税务局开发票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据此,个人取得劳务费,应按3%计缴增值税。企业支付个人增值税应税项目,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必须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