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A公司,现要进行减资,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收入总额,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资产转让收入应计入年度的收入总额,对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先分后税”计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