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某央企A公司从民营企业B公司采购相关广告服务,B公司给A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再从C公司(媒体)进行采购广告服务,C公司给B公司开发票。现在央企A公司要求A、B、C三方签署三方协议,A公司把广告服务费直接支付给C公司,请问这样对于ABC三方来讲三流不一致,会有什么样的涉税风险?尤其是B公司没有实际的资金流进来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B公司提供广告代理,C公司提供广告服务。B公司未收款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A公司的进项税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