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公司2021年度采购了某项服务并取得了发票,但是还未支付相关服务款项给到服务商,该服务费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第一条(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的“合理”:是指实际发生,取得合法发票,符合独立法人之间公平交易原则,并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合法发票有关,与付款时间无关 。由此,企业2021年实际取得发票未付款支出,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