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们业务类似于掌上阅读,在网络上可以通过此类APP、网站等看小说,公司付给投稿者费用,按照稿酬扣缴个税吗?
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三)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