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联企业间的债务免除,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对应的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债务豁免,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非债务重组损失,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