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无形资产评估入资后,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吗?摊销额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据此,企业通过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可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