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通过证券机构购买了一些股票、基金、理财产品
1、持有期间是取得的股息、分红、收益是否需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让上述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据此,企业取得股票、基金、理财产品股息、分红和转让收益,应计入“投资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