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提供双方都是25%税率,不存在亏损的证据,能否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方借款利息,债务方的实际税负(所得税/所得额)不高于境内关联借款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