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资公司境外往来是否可以抵消?交易形成的应收应付,抵消时候是否受外管局的限制?境外同一集团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能否以三方协议的形式抵消?
答:《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条(四)二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等。
据此,尚未查到外资公司境外往来抵消外管局的限制规定。但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应计入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