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天津
更懂纳税规划的审计服务
  • 本周热点
  • 产品目录
  • 优势
  • 专业团队
  • 专业团队
  • 用户评价
  • 立即咨询
会员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首页  /  体验和赠送仪器设备,是否视同销售?
体验和赠送仪器设备,是否视同销售?
【摘要】:我企业将自产的仪器设备或直接通过采购方式获得的仪器设备用于市场推广,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销项税?前期采购过程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请教:我企业将自产的仪器设备或直接通过采购方式获得的仪器设备用于市场推广,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销项税?前期采购过程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据此 ,企业将自产的仪器设备用于市场推广赠送客户(买赠除外),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无需转出。用于客户无偿体验仪器设备的,不征收增值税。

让中国民营企业财税问题零烦恼
提交
顾问1对1
免费咨询
400-139-4131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