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购买物品取得发票,一部分用于福利费,一部分用于其他地方,进项税如何抵扣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据此,购买物品取得发票,一部分用于福利费,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