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香港,该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以前年度亏损不涉及所得税的问题:本年度盈利,但没给母公司分红,请问子公司还要在大陆交税吗,会涉及母公司的所得税申报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据此,母公司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投资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无需在大陆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