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为了拍公司宣传片,租的场地、购买的道具以及交通费等要计入广告宣传费吗?
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7号)第一条(二)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据此,拍公司宣传片并通过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对租的场地、购买的道具以及交通费,可作为广告宣传费,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