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公司购进货物,对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付款条件是,逾期付款后每个月按某比例加收利息,现在我们已经逾期四个月了。那么对方给我们开具发票,开票项目是“价外费”,税率为13%,之前没见过这样发票,这个发票是否合规呢?我们收到发票后,可以连同多付出的这部分款项一起计入采购商品的成本吗?进项税抵扣有没有问题?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据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按13%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建议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购买方计入成本和进项税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