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公司有一笔捐赠支出,本来是约定好2019年12月31日之前要支付出去,由于内部审批流程2020年1月份才支出并且取得2020年的发票,当时我们在2019年已经计提了相关的费用,这样的捐赠支出在利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吗,有人反应关于捐赠支出采用收付实现制是这样的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一条规定,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据此,企业以实际支付公益性捐赠日期,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