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教育行业的打卡返现,如何入账?入账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据此,企业拓展市场或促销打卡返现(买赠返利除外),凭活动方案、代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及电子付款凭据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