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境内企业支付国外外资企业专利服务费、研发服务费,需要对它的收入分别进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企业支付国外专利服务费、研发服务费,应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