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劳务费可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吗?如果可以是否还需要提供劳务费发票,若没有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第二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据此,职工薪酬包括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取得劳务费发票的支出。此员工未取得发票,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