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租赁一层办公楼,出租方选择简易征收,给我方开具5%发票,现企业欲将其中几个房间转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简易征收下的发票,企业可以自己开吗?
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第二条明确了, 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九)1.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承租方将2016年4月30日后租入办公用房进行转租, 应按 10%计缴增值税,可以自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