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明确了,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和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