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股东也是法人抵押自己的房产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支付利息给股东,银行再通过股东个人卡扣利息
这样,银行只能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如果证据证明充足,这种利息是否也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核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明确了, 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据此,个人贷款企业使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