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异地经营,有何税务风险,就是说北京经营实际业务库房货物都是北京,但是公司是外地公司,票流甚至资金流都是外地跨省;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据此,北京与外地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北京将货物移送外地公司用于销售(开发票或收款),北京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