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收购员工手上的股权,1:1的比例,但是当时合同以美元价格签订,现在要支付人民币,汇率差产生的多的金额,是否要进行员工个税申报?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个人转让股权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产生的汇率差,不属于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